大成律师代理挪用8000余万元公款案终获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

发布时间: 2025.06.11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律师代理的一起挪用公款8000余万元案近日顺利办结,历经多阶段多维度多策略辩护,终获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要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这里的个人不单指自然人,还包括公司、企业等单位,但在挪用给单位使用的情况下,还需要同时具备其他条件,要么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要么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谋取个人利益,这是立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谋取个人利益”这类情形在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们在形式上通常体现为单位对单位,有时与公对公的拆借行为很难区分,所以如果要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要具备“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要件。因此,对于这类情形的挪用公款案件,除了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否是公款、挪用多长时间、挪用的用途是什么、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归还等常规的挪用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切入外,还要重点审查是否是个人决定以及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这两个要素有时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作为辩护律师,要敏锐抓取到辩护的要点然后深入剖析,要破除量刑唯金额论的局限,多种辩护策略齐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除了对个案专业的精准把控外,辩护律师还要充分重视在各个诉讼阶段与承办人员的沟通,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有理有据有节地与承办人员协商谈判,同时也要坚持独立辩护,做到不卑不亢,立足于辩护是助力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实现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还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辩护要点,因篇幅所限,无法一一详尽展开,而且个案情况不尽相同,辩护策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但作为刑辩律师,唯一不变的是对法律的敬畏与对正义的追求。在细节处彰显专业,于沟通中展现智慧,我们唯有精益求精,继续在专业化的道路上不断求索,方能构建坚实的辩护堡垒,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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