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制度是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重要改革,实现了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的分离。在这一制度下,药品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涉及多个主体(如MAH、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等),如何合理分割知识产权成为关键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割场景、合同条款设计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系统分析MAH制度下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的核心内容是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脱离,允许试点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并且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至此,药品上市许可的可转让性,使其具有了“财产性权益”的性质[1];而MAH持证和生产的可分离性,不仅可以调动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根据商业需求灵活剥离或安排资产,鼓励药品研发创新,促进交易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具体实践中,受托方需要得到委托方提供的产品技术信息才能进行委托生产,必要的情况下还需接受委托方的培训及技术指导。在委托过程中,受托方基于掌握的产品技术信息,可能衍生出新的技术成果,自行申请专利,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持有人权益受损。
在MAH框架下,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药品专利权,包括化合物专利、制剂专利、用途专利、制备工艺专利等。
第二类技术秘密,包括未公开的工艺参数及质量标准、核心配方、分析方法等。
第三类药品数据保护权,包括临床试验数据(受《药品管理法》保护)和药学与非临床研究数据。
第四类商标权,包括药品商品名和企业品牌等。
第五类药品上市许可(BLA/NDA),虽为行政授权,但是其具有商业价值,亦可以转让或许可。
第六类版权,包括由医药企业或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医药类百科全书、年鉴、辞书、教材、摄影、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医学软件的著作权以及医药计算机软件或多媒体软件,如药物信息咨询系统、药厂GMP管理系统等。[2]
知识产权要素是影响医药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贯穿于研究开发、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不仅是药品研发和生产的核心驱动力,也直接影响到公共健康、药品价格和医药行业的未来发展。
由于医药研发所特有的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在MAH制度下,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需要在合同中设置详细、全面的知识产权条款,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MAH制度下的知识产权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核心场景:
1. MAH与研发机构之间的知识产权分配
如果是自主研发,即MAH自身为研发方,则知识产权归其所有。如果是委托研发,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的规定,专利权归受托方(研发机构),但MAH可免费使用。
实务中通常都是约定知识产权归MAH所有,研发机构获得报酬或销售分成。若研发机构保留部分权利(如改进技术),需明确许可方式(独占/非独占)。
2. MAH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分配
如仅委托生产,则MAH保留全部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只是获得了生产授权。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工艺进行改良,改良成果的归属需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清楚是由MAH单独享有还是双方共有。委托生产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MAH需向生产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因此建议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其使用范围。
3. 合作研发
有多方合作时,通常会通过合同的形式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在进行约定的过程中,对以下几点的约定要尤为注意:第一,明确双方使用范围,如各自领域内免费使用等;第二,明确对外许可或转让的决策机制,例如需一致同意或多数表决;第三,明确收益分配方式,例如销售提成、专利许可费等。
笔者在此根据实际办理案件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补充。首先,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如果是合作研发,建议在项目名称处对合作研发这一事实进行明确,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与里程碑付款的条件挂钩。以实例来说明,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对方认为目前的研发进展很难达到后续里程碑的要求,因此在合同仅履行三个月的时候便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化合物合成费用。接到本案的第一时间,笔者律师团队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明确性质以后对化合物合成费用和里程碑费用分别对应的付款条件进行梳理,最终全面赢得案件的胜利。
实操中非常常见的研发收费方式为“首付款+里程碑付款+销售提成”的模式,里程碑通常分为研发里程碑、商业化里程碑、特殊里程碑三种。[3]里程碑事件条款是交易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条款之一,根据美国市场调研公司SRS ACQUIOM2023年9月发布的报告,过去9年生物制药领域的BD交易中,有60%以上的里程碑无法达成。就2023年当年而言,里程碑达成率仅为22%。[4]因此在协议中明确界定里程碑事件的达成标准是规避风险至关重要的一环。笔者在此有几个建议:
第一,明确里程碑事件的具体时间点及数据标准,避免出现主观性较强的定义。用“化合物的活性与哪些参照分子活性一致”来代替“化合物具有活性”,用“临床 II 期临床试验最后一名受试者完成末次现场访视且主要终点的数据达到研发计划中约定的标准”来代替“临床 II 期临床试验成功完成”。
第二,兼顾到风险和不确定性。新药研发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为了将双方风险降低,可以将里程碑费用和实际工作费用分开约定,分层计费,防止出现前述对方不愿意支付工作费用的情况。
针对销售提成部分,建议在协议中约定第三方验证,例如对于销售额审计,可约定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防出现销售额瞒报的诚信问题。
4. 跨境CDMO项目中的知识产权分配
这是基于笔者团队全程参与的跨境CDMO项目所总结出来的,项目背景为国内某上市药企B公司拥有成熟的技术和生产条件,想要快速将药品在国外上市并占领海外市场,因此该公司寻求了国外A公司进行了合作。由K公司提供基于在产品开发和验证过程中取得的技术信息,符合现行的ICH/FDA 指南的ANDA申请所必须的CTD格式的相关数据和报告文档,A公司作为ANDA持有人。
对于医药领域来说,药品注册的权利以及相关药学研究的实验数据同样也是研发成果的一种。对于药学研究的实验数据,虽然未来的药品生产中不会使用,但为满足关于药品有效性、安全性等的审评要求,在申报材料中必然包含此类实验数据,此类信息如被他人抢先使用,仍旧会因为与其他申报人的实验数据冲突,而对在后进行药品注册申报的企业造成阻碍,影响审评进度。且持有人并非本公司,为境外第三方企业,有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
为了将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律师团队制定了以下条款,供参考:
首先,律师团队约定了固定期限内A公司不得将ANDA转让给第三方并且在此期限内必须委托B公司生产,B公司承诺价格合理且能满足市场需求,超过固定期限后,A公司如果想要转让ANDA需要经过B公司的同意并且确保B公司有继续生产产品的优先权。如超过固定期限后,A公司没有转让ANDA且没有选择继续委托B公司生产,则客户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责任与B公司无关。
其次,律师团队制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条款,强调了B公司是以完成本协议为目标授予了A公司一项非独占的、免版税的许可。B公司是合同产品有关的研究成果、研究数据及其文件的所有权人,仅仅是授权A公司在美国申请作为药品的MAH,在授权期间,A公司并非独家被授权且不得转让MAH。
律师团队对后续知识产权的归属也进行了约定,明确了在履行合同期间,由订约人创造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前景知识产权”),归B公司所有,A公司不得私自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提出权利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未获B公司许可,A公司不得商业利用本协议所述开发成果,也不得将该开发成果、前景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许可、转让或交换给任何第三方。
最后,约定了保密条款和违约金,对保密和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
结合上述,为避免纠纷,MAH与相关方(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等)的协议应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条款一权属条款。通过权属条款对专利、技术秘密、数据的归属予以明确(如“归MAH所有”或“双方共有”)。
条款二许可条款。若部分权利保留(如研发机构保留改进技术),需规定许可范围(独占/非独占)、地域、期限、费用等。
条款三改进条款。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如MAH是否有优先使用权)。
条款四保密条款。限制技术秘密的披露和使用,防止泄密。
条款五侵权责任条款。约定由哪方负责应对专利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
条款六争议解决条款。建议约定仲裁或特定法院管辖,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在进行知识产权分割时,笔者提供如下建议,供企业参考:
第一,核心与非核心技术的划分。将配方工艺、关键质量参数等列为“核心机密”,仅保留在持有人体系内。生产流程、通用技术等“非核心部分”可委托,但需进行模块化分割处理。
第二,分段委托模式。原料药与制剂生产分不同企业委托,其他特殊工序(如微囊化、缓释技术)由持有人自行完成。
法律层面,有以下几点防控手段:
第一,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核心配方申请“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组合,辅料比例、特殊工艺参数以技术秘密保护,建立防御性专利池(如衍生物专利)。
第二,MAH合同特殊条款。约定“接触人员最小化原则”,设置“反向泄密条款”(禁止受托方反向解析技术),违约赔偿采用“预先计算损失+惩罚性赔偿”机制,惩罚性赔偿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根据最终的销售额进行比例分成。
从技术管控体系来看,可以用以下手段规避风险。
第一,分段信息传递。采用“黑箱式”技术转移:仅提供必要的工艺参数范围,不披露理论依据,关键原料使用代号体系,建立独立供应链通道。
第二,生产数据隔离。部署区块链存证系统,记录所有数据调取行为,工艺设备设置分级操作权限(如温度参数修改需持有人远程授权)。
随着中国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创新药研发的崛起以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迫切需求,MAH企业与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研发组织)、CDMO(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合同开发与制造组织)、CMO(Contract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合同生产组织)间的技术开发合作日益频繁,在促进供应链协同的同时,也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医药行业是一座建立在技术、数据、知识之上的堡垒,重要的商业信息往往与产品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密切联系且对应性较高。[5]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医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
秘密性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的秘密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要求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价值性是该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其他竞争优势。
保密性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者其他竞争优势,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药品的商业秘密包括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方面,其中技术信息包括药品的制备工艺、专用设备、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机、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包括代理商信息、医药客户情报、药品销售策划方案、药品销售渠道、招投标等信息。[6]
在实际委托生产中的技术泄露是很难防范的。持有人必须将产品技术信息提供给受托方并在必要情况下对受托方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有时在产品上市前,MAH由于自身条件限制,需要与CDMO企业合作完成商业化生产的探索工作。上述情况都有可能产生涉密的风险,给MAH企业带来潜在损失,从而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笔者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医药企业委托生产中常见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受托企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主要体现在受托企业通过贿赂、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使内部人员通过非法复制、窃取研发资料或者实验数据以获取商业秘密。
第二种,核心人员流动。MAH企业员工、前员工或合作伙伴因职务、合同或诚信原则产生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例如,离职员工将原单位技术信息或客户信息带到受托企业处继续使用,便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种,不正当披露。使用MAH企业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对其进行改进后使用或将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方。在生物医药领域,未经授权将技术信息公开申请专利或商业合作中擅自披露技术细节均属于不当披露。[7]
针对上述风险,笔者建议MAH企业从人的管理、物的管理和制度的管理三个方面方面入手,构建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进一步建立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
所谓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两个方面。
内部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了解入职员工的前雇主。确认员工是否来自对手公司或者合作公司,是否与前公司还存在联系。
其次,了解入职员工与前雇主之间是否签署有关协议。例如:
审查该员工是否签署过相关商业秘密归属和职务商业秘密的协议来预判可能的商业秘密归属风险;
审查该员工是否与前雇主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着重审查保密协议的范围、种类、地域等约定,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审查该员工是否将前雇主处的材料、移动设备、沟通邮件等带入我公司,如果有,明确提醒该员工不使用,不上传等。
审查工作做好后,进行入职前的第二步工作,入职访谈。访谈过程中需要向入职员工初步解释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商业秘密的特征,提醒其在前雇主工作中的工艺流程、方法、步骤、参数、尺寸、客户信息、商业信息等均可构成商业秘密。并结合该员工之前工作中涉及的内容,询问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如果存在,明确告知不能在今后工作中使用和披露。
最后,与员工签订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和不使用前雇主商业秘密承诺书。旨在让拟入职员工承诺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而为将来可能的商业秘密诉讼增加抗辩点,即企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行为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的“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然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为企业规避风险。
与此同时,企业还有必要给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商业秘密基本知识、商业秘密客体和分析、保密措施、客户名单的管理、供应商信息的管理、禁止的行为以及违反禁止行为后可能的后果,时刻让员工明白企业商业秘密不容侵犯。
针对离职员工。核心员工的离职管理,包括离职调查、离职审查和更新保密协议三个方面。离职调查,主要调查该员工在职获取的商业秘密、新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向离职核心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向员工解释不当披露和使用的责任。离职审查,检查秘密信息的载体处理情况,尤其注意电子邮件、拷贝、云端存储等的情况。更新保密协议,锁定员工离职时知悉的商业秘密种类和范围,明确具体的保密义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外部管理,具体体现在与合作伙伴的管理。合作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好知识产权的归属、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义务和披露规则、违规披露或泄漏商业秘密的惩处,每个参与项目的员工都要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物的管理,是商业秘密管理的灵魂。
对于技术信息而言,主要围绕研发信息的产生和梳理展开,包括研发日志、秘密信息的梳理、秘密信息的分类和秘密信息的保存。就研发日志而言,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设计优化研发日志的格式,要求员工在研发日志中记载解决或优化相关技术问题的想法、构思、解决方案、实验地点时间和过程、研发人员、实验数据、参考数据、参考文献、将来计划等。企业还需要对研发日志记载的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建议可以按照公知信息、他人信息(包括可能的商业秘密信息)和自己研发的信息来分门别类。分类的标准不仅仅局限于上述标准,还可以按照机密程度分成核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秘密,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找出最适合自己的标准来管理上述信息。
因为从非商业秘密信息到商业秘密信息的变化是“循序渐进”的,因此对于其他商业信息,比如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需要定期梳理深化,逐步积累,层层累积,从而将一般商业信息进化为商业秘密。同时,对还没有达到商业秘密的要求的信息也可以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关于商业秘密的存储,需要关注商业秘密的载体及对相关载体采取的相关保密措施。针对相关载体的保密措施可以包括有针对性的保密协议、加密措施、及时上传云端、限制人员进入等。
制度的管理是商业秘密管理的屏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理措施防控制度。
强化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系统、网络行为管理软件等以防文件传输中缺乏审批跟踪。
邮箱、钉钉、微信、移动电话、计算机统一登记管理,保证信息流转后能够溯源。
涉密区域设置门禁,如涉密载体存储或者存放在公开区域,要确保有电子摄像记录,涉密区域配置手机隔离装置。
第二,外部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来人员应当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具体包括:访客登记与陪同制度、限制来访人员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访客佩戴“访客”标牌等。
第三,定期公证制度。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侵权行为多以私下暗中形式进行,具有隐蔽性,权利人难以进入对方企业调查了解,很难就非法取得、非法使用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存在商业秘密定性难、侵权事实认定难、损害结果判定难等问题。
第四,技术秘密分级保护制度。
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泄露风险评估,并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动态调整保护策略。对于高风险品种,可考虑采用“虚拟生产”模式,即自建模块化微型生产线完成关键步骤。
MAH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具有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等多项优势,但是药品商业化的门槛降低在鼓励医药创新的同时也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全球各国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重中之重在于提升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MAH制度打破了以往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的局面,允许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等非生产企业主体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极大激发了药品研发创新活力。但在此制度下,知识产权分割问题随之而来,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保障各方权益、推动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在MAH制度下,知识产权分割需遵循一定原则。合同约定优先,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委托合同中清晰界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及保密义务等关键内容,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石。同时,要注重保护原始权利,如药品研发核心知识产权,优先维护原始权利人权益。此外,公平合理原则不可忽视,综合考量各方在药品研发、生产、推广中的投入与贡献,合理分配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
由于分割方式多样,专利方面,需明确MAH与受托方各自持有的专利及使用权限,针对新产生专利也应约定归属。商标通常由MAH持有,若受托方有推广需求,可在合同约束下在限定范围使用。商业秘密方面,严格划分双方知悉与使用范围,新产生商业秘密的归属与使用同样需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明确权利范围至关重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等务必详细说明。建立保密机制不可或缺,限制知情人范围,运用物理、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规定违约责任能增强合同约束力,一方侵权需承担赔偿等责任。
MAH制度下知识产权分割面临侵权、利益分配不均、法规变化等潜在问题。对此,可通过加强监测、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应对侵权;在合同签订前科学评估、适时调整利益分配方案解决利益不均;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及时优化合同与管理策略以适应法规变化,从而更好地在MAH制度下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分割与有效保护。
●注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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